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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慈善事业的创新发展与政策走向

   

   


    慈善既是传统美德,也是时代风尚。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我国慈善事业蓬勃发展、成绩斐然,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 回首十年,慈善事业蓬勃发展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很快,成效明显。特别是2008年的汶川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激发了全民族蕴藏已久的慈善热情,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慈善捐赠总量大幅攀升。慈善捐赠规模是衡量慈善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2005年之前,除了大灾年份,我国每年慈善捐赠总量大约为几十亿元,2006年全国捐赠款物达到100亿元左右,2007年达到309亿元,2008年因汶川地震等重大灾难激发的慈善捐赠高潮,使当年的捐赠总量高达1070亿元,2009年为540亿元,2010年的捐赠总量再次超过1000亿元,2011年也有800亿元左右的规模。

  慈善组织快速发展。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慈善组织快速发展,数量激增。截至2011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有46.2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5.5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0.4万个,基金会2614个。还有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4万多个、城市社区社会组织20多万个。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量由2002年的1.7个提高到2011年的3.4个。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已经覆盖了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众多领域,初步形成了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门类齐全、层次各异、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在地域分布上,东部地区社会组织总量为21.4万个,占全国总量的46.8%;中部地区社会组织总量为11.9万个,占全国总量的26%;西部地区社会组织总量为12.2万个,占全国总量的26.7%。在数量增长的同时,社会组织的质量也不断提高。截至2011年底,全国社会组织固定资产总值约1885亿元,收入2964亿元,支出合计1242.6亿元,全国社会组织从业人员1200多万人。上述社会组织中有不少社会组织将公益慈善作为发展宗旨,组织实施了数以万计的公益慈善服务项目。与此同时,基层慈善组织也发展迅速,已经广泛分布于乡镇、街道、村和企事业单位,构成了颇具生命力的基层慈善组织网络。全国已建立3.4万个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和慈善超市,初步形成了多种类型、分工协作的社会捐赠网络。

  志愿服务活动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是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无论是在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和全国性重大活动中,还是在城乡社区村落,千百万志愿者服务在各个角落,积极奉献了宝贵的时间、技能、资源、善心甚至生命,展现了当代中国志愿者的崭新形象,诠释了“我参与,我奉献,我快乐”的志愿服务精神。

二、 着眼创新,慈善事业改革精彩纷呈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对发展慈善事业日益重视,先后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了慈善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七届五中全会更是明确要求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各级党委政府也把发展慈善事业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发展慈善事业提供了政策保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部署,近几年民政部门着力从制定发展规划、完善法规政策、健全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奖励扶持、建设信息披露机制等方面入手,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推进慈善制度创新。根据慈善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相继制定《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确定“十一五”和“十二五”时期的慈善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工作原则、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为慈善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先后颁布了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10多部有关社会捐赠、慈善组织管理、捐赠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以及200多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江苏、湖南、宁夏等地颁布实施了慈善事业促进条例或募捐条例,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实施了志愿服务条例或办法,在慈善专项立法方面具有先行先试意义。倍受关注的《慈善事业法》经过多次研究论证,已纳入国家立法规划。

  构建慈善事业管理服务体系。为适应我国慈善事业迅速发展的趋势,2008年7月国务院明确由民政部履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府职能,民政部组建了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随后各省份及部分基层民政部门增设或明确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职能机构,进一步加强了对慈善事业发展的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各地采取公益慈善组织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建设公益慈善组织孵化器、创新慈善募捐载体、完善表彰激励机制等多种方式,大力扶持慈善事业发展。同时,深入开展慈善组织诚信自律、信息公开活动,健全年度检查和分类评估制度,建立执法监察机制,慈善组织管理水平有了新提高。近五年来,全国注销、撤销和取缔社会组织达3.2万个。

  建立表彰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各个政府层级的表彰激励机制,民政部连续开展了七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表彰了一大批倾注于慈善事业的爱心企业、个人和项目,地方民政部门经同级政府批准也开展了相应的评选表彰活动。此外,还通过落实有关税收减免政策、简化捐赠者办理减免税手续和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等途径,激励社会各界奉献爱心、支持慈善事业发展。

  打造阳光慈善。民政部登记并支持组建了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每年发布全国慈善捐赠报告,分析评估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情况,建立慈善信息发布制度。建设全国性慈善信息平台,为公益慈善机构打造信息沟通和公开的便捷渠道。颁布《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和《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促进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加强信息公开,提高了慈善事业发展的透明度。

三、 展望未来,慈善事业政策路径明晰

  尽管我国现代慈善事业蓬勃发展,方兴未艾,但在发展中也遇到和面临法规政策体系不完善,公益慈善组织发展数量和进度不理想,公益慈善组织活动的依法监管不配套,社会公众参与的广度和程度还有待发展等问题。要破解这些问题,必需按照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明确的内容和目标任务,从政府创造环境和社会主体共同努力两个方面,做好以下工作:

  建设慈善文化。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传统慈善文化,吸收国际先进的慈善理念和管理方式,不断丰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统一,与人道主义精神、现代财富观、社会责任感等相融合的现代慈善文化。

  优化慈善环境。要推动出台慈善事业法、社会募捐管理条例、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推进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修订与实施,鼓励各地积极出台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地方法规政策,形成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多层次的法规政策体系。

  发展慈善组织。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推进公益慈善组织孵化基地建设,推动公益慈善组织联合制定行业规则和行业标准,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公益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和透明度,提升公益慈善组织自身发展和服务能力,发挥公益慈善组织动员慈善资源的主体作用。

  壮大慈善队伍。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专职慈善工作者和志愿者权益保障制度,鼓励各界人士参与社区和各领域的慈善活动,增强公益慈善事业从业的吸引力,不断壮大慈善工作队伍。

  拓展慈善服务。建立和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创新慈善募捐形式和载体,规范慈善募捐主体和行为,支持富有公信力的慈善品牌,推进公益慈善组织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形成多元参与、有序竞争、共同发展的慈善服务供给格局。 

  完善慈善监管。推进慈善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捐赠款物使用的查询、追踪、反馈和公示制度,完善慈善信息统计和公开平台,及时发布慈善数据和慈善事业发展报告,依法严肃查处慈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作者:钟民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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