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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社会学视角下的社会捐赠


    一、社会捐赠的概念

  捐赠(donation,endowment)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从法律的角度讲,捐赠又名赠与,是指捐赠人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所有的行为;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捐赠是一种货币收入或财产单向流动或流程的市场性再分配的经济行为。

  社会捐赠,亦即公益捐赠。所谓公益捐赠是指捐赠人为了资助公益事业,自愿将其所有的财产赠与收益人或公益性组织管理使用的行为。公益捐赠是社会生活中的普遍现象,是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行为方式之一,是公力救助的必要补充。它可以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融集社会资金,实现社会互救,促进社会的安定与发展,弘扬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但是,公益捐赠不仅仅是一种道德行为,它还涉及到捐赠主体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是一种集道德、法律和经济于一体的行为。

  与社会中的一般行政行为、经济行为相比较,社会捐赠具有如下特点:(仲伟周,1995)

  第一,无偿性。社会捐赠表现为货币与实物的单向流动,不存在利润回报。

  第二,非交易性。社会捐赠是捐赠主体之间意向一致的结果,这种意向不具有任何经济目的,是非交易性的。

  第三,非行政性。社会捐赠活动不是强制性的行政决策,又严格限制行政性机构(政府机构)成为捐赠主体。

  第四,自主决策性。社会捐赠活动是捐赠主体之间完全自愿的自主性决策行为,不受任何指令控制。捐赠者是否愿意提供财产,受赠者和受益者是否愿意接受这份财产,完全取决于他们各自的意愿。

  第五,社会受益性。捐赠者不求任何回报,捐赠行为是一种纯粹的奉献。但是,捐赠的结果往往给捐赠者和社会带来精神上的收益。

  第六,社会目的性。捐赠有明确的社会目的,一般是为了公益事业公共目的或其他特定目标而进行的财产赠与行为。

  二、社会捐赠者的成本与收益

  捐赠成本是指捐赠者的投资支付和受赠者的受赠支付的全部费用,它包括捐赠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自所应承担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捐赠收益是捐赠者和受赠者从捐赠中获得收益的总和。

  (一)社会捐赠者成本

  社会捐赠者成本主要有直接成本、机会成本、交易成本和沉淀成本等。

  1、直接成本:直接成本就是指捐赠者进行捐赠投资活动时所消耗的资源的货币形式。即捐赠者为了支付受赠者所需要的资源而进行的货币支付。

  2、机会成本:所谓机会成本是指人们在做出某一项决策时放弃的其他可供选择的最好用途所获得的收益。捐赠的机会成本包括适用于捐赠的税收减免政策以及相应的其他优惠政策的价值,即如果没有这些政策,公益组织需要支付的货币数量以及政府因捐赠而放弃的税收。

  3、交易成本:社会捐赠是一种货币收入或资产单向流动的市场性再分配经济行为,也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的交互博弈行为。捐赠者在选择搜寻对象、进行沟通、交流与谈判活动,以及起草契约、进行资金或资产登记并转移入册等活动所花费的成本就是交易成本。

  4、沉淀成本:沉淀成本是指一旦投资而无法挽回的“损失”,即不能通过资产的转售或用作他途而得以收回或补偿的成本。对于社会捐赠者,沉淀成本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承诺的投资成本无法从受赠者那里得到完全补偿的那些成本;二是指契约安排下的权利承诺,一旦契约终止无法得到补偿的那些利益也会产生沉淀成本。

  (二)社会捐赠者收益

  社会捐赠是一种非商业行为,是道德行为与经济行为的统一。捐赠者的预期收益表现为明显的非物质和非货币形态,主要包括心理上的满足、社会影响力的提高和我国经济与社会转型时期所特有的机会主义收益。

  1、心理与精神上的满足:根据社会捐赠的特性,追求心理与精神上的满足是最为纯正的动机,具有最为明显的非商业性、非交易性,是一种比较彻底的公益性行为。

  在正常情况下,一个人事业上取得了比较好的发展,收入水平一般都比较高,个人及家庭生活得到稳定的保障,马斯洛所讲的精神需求在其生活中所占据的位置就会明显上升,公益意识增强,纯正的捐赠动机得到强化。这种动机强化到一定程度时,捐赠行为就会变为一种现实行为。同样,一旦完成捐赠行为,捐赠者必然得到心理与精神上的满足。

  2、社会影响力的提高:捐赠者通过实施社会捐赠本人或者企业社会声誉提高,捐赠本身成为捐赠者的一种战略手段,并最终从捐赠行为中得到间接的经济回报。

  3、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捐赠者的预期收益既不是直接的经济回报,也不是公众认可程度的增加,而是在员工中树立公司形象,提高公司的凝聚力。捐赠者在选择诸如著名大学、重大灾害的受害者等社会道德震撼力比较强的捐赠对象时,这类收益最为明显。

  4、机会主义收益:部分捐赠者在得到心理与精神上的满足、提高社会影响力和创建企业文化的同时,往往还会实现个人的一些目的。这些目的带有明显的机会主义特征,基本上是投机性的、不正当的。例如:捐赠者为使子女升学而向大学提供带有附加条件的捐赠等。

  5、直接经济收益:社会捐赠为公益性捐赠,世界各国均制定了鼓励捐赠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捐赠者由于实施捐赠所获得的税收等减免就是捐赠者的直接经济收益。此类收益不会因为捐赠者动机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也不会因为捐赠者素质的高低而有所增减,但会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法规、政策的不同而不同。

  (三)成本——收益分析

  1、捐赠者的经济效益损失随捐赠量的增加而增加:捐赠者无论是捐赠了货币还是物资,都使其原有的经济资源总量减少。受资源稀缺性影响,并考虑机会成本的因素,经济资源总量的减少将使捐赠者减少扩大再生产或是其他方向的投资,必然引起经济效益损失。而且,捐赠者的边际效益损失与捐赠量成正比,捐赠量增加,边际效益损失越大,捐赠者的经济效益损失随之加大。

  2、捐赠者的捐赠收益受效用最大化原理支配:捐赠者的效用变化遵从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和效用最大化原则。在开始一个阶段,由于税收抵扣(假设抵扣适用的捐赠人财产百分比为a=QA/Q)等原因,捐赠者的效用随捐赠量的增加而快速增大,此时效用变化对捐赠量变化的敏感性很强;当捐赠量占捐赠者财产比例超过a时,捐赠者效用随捐赠量的增长速度开始变缓,直至达到最大值,之后随着捐赠量的增加捐赠者效用开始下降。如图1所示。

  在图1中,QA/Q=a,当0﹤Q﹤QA时,捐赠者的效用随捐赠量迅速增加,此时边际效用MU逐步增大,这时捐赠者的积极性最高;当Q=QA时,边际效用MUA达到最大值;当QA﹤Q﹤QB时,捐赠者效用仍随捐赠量增加而增大,但相对缓慢,此时边际效用MU开始下降,捐赠者仍然保持较高的积极性;当Q=QB时,捐赠者效用达到最大值UB,而MUB=0;当Q﹥QB以后,捐赠者效用开始下降,此时边际效用MU变成负值,这意味着捐赠者是在某些因素的压力下很不情愿地捐赠,或者自身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借钱捐赠等等,捐赠者主动捐赠的积极性已大大降低。

  三、社会捐赠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有效形式

  社会捐赠的本质是一种对国民收入的市场性再分配行为,是既定的最终可支配收入。现当代经济学的一个最重要前提性共识是,所有经济资源都是稀缺的,因此需要最佳最有效地配置资源。经济学强调经济效益和利润,更多地强调效率;社会学强调社会效益,更多地强调公平。社会捐赠的经济社会学意义自然离不开它的本质,即如何通过社会捐赠实现效率和公平。基尼系数是用来判断一个社会收入分配平均程度的指标,是描述贫富差距水平的最常用方法。一旦一个国家的基尼系数个国家超过0.4,说明该国财富的分配存在严重不公平,必须加以调节。

  由于市场经济是通过优胜劣汰增强一个社会的效率和经济发展能力。而公平社会要求优胜者的收入不能太高,贫富差距不能太大。所以,国民收入需要进行多次分配。税收是最重要的再分配机制,社会捐赠也是一种有效的分配形式。整个社会期待着富人们在再次分配中做得更好。根据效用理论,财富对于巨富们生活的边际收益已经大大下降,而对于其他人口其边际效益却大大提高,如果巨富们能拿出一部分财产支持公益事业,也就是实施社会捐赠,则会有很高的边际收益和社会总收益。

  2007年底,中国城乡居民的存款余额已经超过172534亿元,民间积聚了巨大的财富,社会创造和积累巨大利润令人高兴,但问题是如此巨大的财富只掌握在一小部分人手中,造成了巨大的贫富差距,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只有通过再分配手段才能解决这个问题。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提出了发展社会捐赠的客观要求,同时经济发展状况为社会捐赠事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所以,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必须建立鼓励捐赠的财税制度,必须制定有利于促进捐赠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从而在社会政策上引导财富的多次分配,实现国民收入分配中效率和公平的有机结合。只有大力发展社会捐赠,才能促进经济资源的重新分配,提高社会经济总量的收益,优化社会经济结构;才能有助于建立和谐社会,保持社会稳定。

  四、社会捐赠是社会资本形成的重要途径

  “社会资本”的概念最初是由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在1980年正式提出的。之后,罗伯特·普特南(Robert Putnam,1993)、詹姆斯·科尔曼(James Coleman)等学者分别进行了分析和论述。一般认为,社会资本指的是个人通过社会联系摄取稀缺资源并由此获益的能力。这里的稀缺资源包括权力、地位、社会关系网络等等。

  根据社会资本的概念,两个个体之间建立有待偿还的义务关系构成了他们之间联系的纽带。有待偿还的义务关系是一种资源,人们需要时可以使用它,这正是社会资本依据理性行为形成的原因,即创造社会资本是理性的和有利可图的,收益在未来。例如:如果一个人A为另一个人B做了事并相信B在将来会回报他,这就在A这个人身上建立起了一种期望而在B这个人身上建立起了义务。这种义务可以被想象为一张为A所持有的要求B兑现的信用卡。这种有偿还的义务关系是在公共网络成员中普及信任的基础,社会互助创造了义务的“信用卡”和互惠的规范。如果这种义务能够被转移为社会资本,那么它对建立一个和谐公平的可信赖的社会环境是必不可少的。

  社会资本本身具有外部性,这些外部性可以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历来倡导团结互助的集体主义精神,更应该重视发展社会资本,充分利用社会资本的外部效应,创造一个积极向上、与人为善、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环境。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已经积累起巨大的私人资本。这些积累起来的资本,增加了公益事业获得越来越多社会捐赠的机会。向公益事业捐赠不仅会使“资本”获得更大的效益,而且,在社会资本的作用下,捐赠风气若能形成,从而融合社会资金,实现社会救助,促进社会的安定与发展,并能弘扬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彰显公平与效率。社会公平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如果一个社会中一面是财富在少数人中的巨大堆积,一面是许多人变得极度贫困,也就是财富分配不公,社会贫富悬殊,极易导致一系列消极的社会后果,使公众丧失对社会的信任感和责任感,甚至出现社会动荡。当前社会的贫富不均,淡化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使得人际交往(交易)成本加大,信任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因此社会资本的作用非常有限。这也是目前我国社会捐赠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之一。

  社会公益事业创造社会资本,这一点在非营利机构表现得尤为突出。其最典型的例子是教育行业“创造”的校友会、同学会、校企联合的董事会(其中更多的也是校友关系)等。通过捐赠公益事业结成的社会网络无处不在,它们无时无刻不对社会及其成员的发展发挥着作用。比如,哈佛商学院的许多毕业生成就辉煌,不仅仅是由于哈佛学生的聪慧勤奋和哈佛商学院的教育质量,其毕业生之间所建立起的相互支撑的关系网络在他们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即哈佛商学院为他的学生提供的社会资本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的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的名校效应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这就是典型的社会资本外部性的正效应。

  社会资本作用于公益事业效用明显。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公众的支持,这种支持往往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网络基础上的社会捐赠,也就是发挥社会资本的外部性效应。例如在教育界,善于利用高校生产社会资本的功能为学校多方筹集经费已经成为国外许多大学校长的成功之举。美国耶鲁大学哈德利校长曾将校友会比做“扩大的耶鲁”,可见耶鲁对校友之重视。同样,耶鲁校友对母校也颇有感情:1993——1994学年度的109784名校友中,有44177名捐献者,占校友人数的40%以上。在美国,许多大学通过各种形式保持与校友的经常联系,如果你“不幸”成为一所私立名牌大学的校友,那就意味着你必须终生为之捐款;反过来大学也会更好地为学生、为校友、为国家多作贡献。以上这些过程既是大学创造社会资本的过程,也是大学发挥社会资本效用的过程。

  研究表明,一个国家社会捐赠事业的发展与社会资本的发达程度密切相关。积极倡导社会捐赠,以其引起蝴蝶效应,不断涌现的捐赠者会带动越来越多的人参与,从而使社会资本不断增值,形成良性互动,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五、加快我国社会捐赠事业发展

  (一)发展独立非政府公益机构,完善社会捐赠体制。

  非政府公益机构又称作非营利组织,简称为NGO,就是指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以推进社会公益为宗旨的独立部门,它涵盖了慈善、教育、宗教和科学研究等各个方面。非政府公益机构在美英等国特别发达,在美国仅慈善机构就上百万家,掌握着GDP的大约5-10%的资金(贾婷,2005)。建国以来,我国政府一直作为各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支配着教育,卫生、文化等各种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改革开放后,经济领域引入了市场机制,各种形式所有制企业得到迅速发展,但在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却变化不大,缺少独立的民间的非政府组织。现有的非政府组织(NGO)许多是国际NGO在中国的运作(欧阳斌,2005-12),比如每年在大陆投入1200万美元的福特基金会,每年投入300万美元的亚洲基金会等,其余全部是政府主导,被称为GONGO,NGO不仅要到民政部门注册,而且需要找到一个政府部门担任“主管部门”。但就是这样的慈善组织我国目前只有100多家,掌握的资金总额还不到GDP的0.1%(2004年慈善捐赠总额约50亿人民币,仅占GDP的0.05%)(贾婷,2005)。这种“官办”体制和运作机制既影响了社会成员个人参与的积极性,也制约着这些组织的活力。

  社会部门即非营利组织,承担着改变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流程结构和部分扶持弱势群体、扶贫开发、吸纳社会从业人员、捐资助学、实施与宣扬人道主义善举等重要职能。这些职能都是政府、企业难以完全包揽下来的。政府与企业两者的功能不可替代和混淆,“政企分开”已为人们所认可。政府与社会机构亦即非营利组织同样需要分开,如同政府与企业必须分开一样。现在,由于政府越俎代庖,承担了许多非营利组织应该承担的责任,导致政府不堪重负,行政效率低下。每当遇到重大灾害或重大传染性疾病等突发事件,全靠政府部门处理和解决,非营利组织却严重缺位。一方面政府工作职能超载,使政府成为各种社会矛盾的焦点;另一方面,由于非政府组织未有效介入,缺乏竞争机制,影响了政府在处理上述事务中的运作效率,并且导致政府官员权力寻租等腐败行为。因此,必须鼓励发展独立的非政府公益机构,以承担起实施社会捐赠的使命。2008年四川汶川抗震救灾中许多民间组织的表现已经证明,民间公益机构应该也有能力承担起这一使命。

  (二)营造激励社会捐赠的经济环境。

  捐赠行为是一种慈善行为,在道德评价体系中被视为高尚的、值得称颂的行为,捐赠应与经济利益无关。但是,人性的复杂性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重利重名的价值取向深刻地影响着捐赠者,使越来越多的捐赠行为打上了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的烙印。社会捐赠主体提供捐赠都有各自的动机,但从经济学角度来说,捐赠者遵循经济人假设,即自利的动机和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捐赠者可能是为了追求心理上和道义上的满足感,回报社会;也可能是为了取得社会声誉和地位;当然也不排除为了取得经济回报,在个人的经济付出和相应的收益之间进行权衡。捐赠本身并非商业交易行为,而是一种公益性行为,但又隐含着对个人效用的追求,人们为了生活基本需求而不得不参与交易行为,但不参与捐赠却不妨碍这种基本需求。捐赠并非当然义务,因此没有适当的外部环境,无论是富人或一般人都没有非参与捐赠不可的需求。形成激励捐赠的社会经济环境对于推动社会捐赠事业必不可少。

  经济环境主要指政府制定的有利于社会捐赠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这些政策重点是建立捐赠者的利益补偿机制。主要包括:精神补偿,比如,对捐赠者的捐赠行为进行表彰和奖励,聘请捐赠人担任公益机构的名誉性职务;出让公益活动的冠名权;利用公益机构的无形资产开展合作,使捐赠人从中获取收益;对捐赠人增大情感投入,进行友情补偿或精神抚慰,等等。经济补偿,主要是税收减免和抵扣。许多研究表明,个人捐赠的价格弹性大于1,说明减税1元个人捐赠额将提高1元以上。对于社会捐赠,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利益补偿机制,比如,美国公民如果去第三世界国家做义工,都可以依照做义工的时间、所去地区、工作难度等方面的规定得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陈黛、赵希,第一财经日报,2005-1-26)。目前,我国已明确公益机构可以给与捐赠者一定的精神补偿,但尚未建立经济补偿机制,税收政策还很不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内资企业和个人向慈善公益组织的捐赠额如果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分别在3%和30%以内,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意味着企业(个人)捐赠超出3%(30%)的部分仍需缴税,而且捐赠越多,纳税越多;不仅如此,捐赠实物还不能享受这一减免,且这种减免仅限于国家规定的红十字会等七、八家机构,要经过十几道程序,耗时几个月才能完成。所以,当前我国应重点建立捐赠者的利益补偿机制,营造有利于激励捐赠者实施捐赠的经济环境。

  (三)培育有利于社会捐赠的社会文化环境。

  社会捐赠既是一种经济行为,又是一种社会行为;捐赠者既要受到经济利益因素的影响,又要受到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

  西方发达国家有其民主的传统和市民社会的基础,所谓市民社会是一种独立于国家之外的,以市民自主、自治为原则,以社会契约为控制机制的社会形态。在这样的市民社会中,每一个合法公民都有权力对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进行民主监督,都有义务履行对环境和社会的责任,并且将这一权力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视做一种内在的自觉,而不用外力推动。所以,每一个市民都自觉地参与社会捐赠也就成为当然之举。消费者运动、可持续发展运动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推动了“企业公民”概念的形成,即:将企业看作一个社会的公民,在创造利润的同时,还要回报社会。其中,社会捐赠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在此理念支配下,社会捐赠成为企业自主、自觉的社会道德行为,并且将社会捐赠与企业发展战略、市场开发策略相结合,形成了可持续的制度化的运作机制。在企业公民化过程中还形成了一些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组织和一系列外部的制度化约束,主要负责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与评价(杨团等,2003)。

  与西方的公民社会相比,我国社会仍然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阶段,人民群众作为社会的公民对国家和政府权威的依赖远远超过对自己行使公民权力的依赖。人们习惯于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交给政府,在放弃权利的同时也淡化了承担的责任。另外,我国既没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明确界定,也没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所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捐赠义务的积极性大打折扣。个人和企业都把社会捐赠作为“回报社会、造福桑梓”的慈善行为,而不是一种内化的责任行为。

  另外,中国社会中的宗教信念与宗教组织对社会的影响力量较弱,慈善文化缺乏坚实根基,慈善行为的力度及影响力也随之被弱化。传统的儒家学说对人们的社会行为具有重要影响。“尊师重教”、“藏富不露”等都是人们所推崇的品格。所以,我国的社会捐赠多数属于带有文化传统和民族情感的象征性行为,即使在没有外部促动因素的条件下,一些人也会自发地、本能地去支持公益事业的发展,而不求回报,不图名利,但这种行为通常仅局限于少数人的德行。同时,受儒家文化中的“中庸之道”以及私有财产保护制度方面的某些缺陷的影响,担心进行捐赠会暴露自己财富状况,造成社会上人们的嫉妒,招来麻烦,则是部分人不愿捐赠的内在文化原因。

  当前,政府应承担起培育慈善文化的责任,在思想意识上正本清源,要把学习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与弘扬民族文化传统结合起来,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培育公众正确的捐赠意识,从而促进浓厚的社会捐赠风气的形成。

  (四)提高公益机构社会公信力。

  公信是一种保证社会资源得到最有效利用的社会共同约定。公益机构的公信力不仅要契合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对公共利益的维持和对利益相关人(如捐赠者、服务对象)承诺的公共责任,包括公共信息的披露、法律与管制的遵守、理事会的监督与信托责任、组织效能、募款伦理与廉洁、对关系人的响应、组织使命的正当性、利益冲突的避免与解决,以及公共资源的管理等。公信力是公益机构赢得组织声誉和维持免税地位,吸引志愿者、获取社会资助和财政支持以及实现组织终极目标的必要前提。信誉度高的公益机构拥有更高的在国内外施加影响的权威。企业要打造自己的品牌而确立其核心竞争力,公益机构同样需要在组织成立之初就开始规划和经营自己的公信力,公信力就是其品牌和核心竞争力所在。

  1、加强公益机构的制度化自律

  一是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要完善公益机构治理结构并贯彻实施理事会领导决策下的最高执行官管理负责制,并强化监事。理事会代表公众利益监管组织,制定一系列评估和监控制度,保证组织的健康运转;对组织的业务运营和日常管理可借助政府和捐赠人对使用其所提供的资产施加限制,借助单位预算约束等手段进行管理控制,从而使公益机构的管理者遵从限制性措施和制度,执行预算的责任和义务,建立责任机制。

  二是以组织章程确定自律标准。公益机构的公信力最先体现于组织章程之中。中国青年基金会的“五透明五不准”的自律守则值得借鉴,即财务管理透明,不准设任何形式的“小金库”;收益分配透明,不准以职务和工作之便获取工资以外的收入;物资管理透明,不准以捐赠物资和政策性特许物品为个人谋利;资产运作透明,不准谋求任何与机构相关的个人投资收益;资助管理透明,不准利用分配资助款的权力收受任何礼品。

  三是建立信息处理和公开制度。信息收集和处理是信息公开的前提。基本信息包括会议记录、组织经营业绩材料、工作效果(如服务对象满意度)数据、具体财务资料等。公开性和透明度是保障公信力的法宝。公益机构在对基本信息公开的同时,还应积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税务会计等专门机关,社会公众以及捐赠人的监督。

  四是加强行业自律。行业认同和行业称道是公信力的最好表现。在行业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基础上,通过谈判机制处理不和谐和冲突,提高自制能力。要通过讨论和妥协确定具体的约束标准,并互相监督,保持团队的整体行动。

  2、加强对公益机构的外部监督

  鉴于公益机构的责任对象和利益相关人的多样性,应建构公益机构的外部监督体制和预防惩戒机制。

  一是要构建支持性和防范性并重的法律与规范。要支持公益机构的成立和发展,适当放低法律法规设置的门槛,鼓励社会资源的进入,打破事实上的地区垄断。要通过法律规范监督公益机构的行为,尤其要对公益机构的主体资格、财务、税收和不公平竞争等进行规制,将爱心资源置于阳光之下,保障基金在公益性和非营利条件下实现保值增值。

  二是对公益机构管理要宽严有度。宽即放权,就是把不该政府介入的管理领域归属于公益机构,还要使之摆脱“二政府”的尴尬,在适当时机废除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严即政府对公益机构要加强监督,登记管理机关要对公益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情况向社会公告;会计、审计机关要对其资金管理进行专项或例行审计。

  三是发展独立的评估咨询机构。评估咨询机构通常是具有法定权威的中间机构或组织,由它们制定标准,对行业内各成员机构的工作和项目进行评审,并在此基础上确认或否定成员机构自己所做的评审结果。应建立专门从事公益机构评估咨询的机构,独立开展评估活动。

  四是加强舆论监督。舆论监督的主体是媒体,媒体的揭露是规制机构和司法机构的主要信息来源,对公众态度和行为产生重要影响,从而对公益机构形成巨大压力。因此,要充分发挥媒体对公益机构的影响,实现新闻对公益机构的社会监督。

  五是增强公益机构的开放性。公益机构必须走出封闭管理的模式,加强与其他公益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合作,在互动和博弈中壮大,同时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同行业公益机构的互律。要加强对外交流及国际间合作,学习国外公益机构成长和运作的经验,加快结构调整和改造,使管理和运作逐步规范化。要在开放中增强实力、提高地位、扩大影响。

  (五)加快经济建设,增加国民收入。

  社会捐赠归根到底是一种带有社会目的的经济行为,最终要落实到财产的转移。研究发现,捐赠者的收入等因素对社会捐赠决策或捐赠额度具有重要影响,而这些因素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国民收入的约束。经济发展是提高收入、改善教育、提高思想素质的基础。经过建国五十多年尤其是改革开放近三十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人均GDP已经超过1000美元。但这仅仅解决了温饱,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刚刚起步,人们手中可用于捐赠的财产十分有限。所以,只有加快经济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才能积累更多的财富,才能增加国民收入,也才能提高捐赠者收入、改善教育卫生条件、提高公众素质,从而促进我国社会捐赠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六)加强对捐赠理论的学习和研究。

  社会捐赠不是一种简单的活动,它需要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运用科学的方法,选择适当的方式,科学募集资金。在美英发达国家,募集慈善资金已成为一种专业活动,对它的研究包括如何建立信用、如何选择募捐运作模式、如何确定募捐战略、如何使用募捐专家等方面内容,研究涉及到公共关系学、心理学、社会学、营销学、广告学、法律等多学科领域。我国公益机构应认真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积极开展对捐赠理论的研究,认真分析慈善资金来源和各种募捐方式的成本费用等,力争以最低的成本、最小的风险募集到最多的资金,为救助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发挥积极作用。   

  (罗公利 青岛科技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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