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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西省慈善总会(英文名SHANXI PROVINCE CHARITY FEDERATION 缩写为“SXCF”)是由热心山西慈善事业的省内外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省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山西太原。

第二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山西省民政厅,接受山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慈善基金及各专项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在抢险救灾中负伤、致残和牺牲的人员及家属。

(三)慈善救助。开展扶贫、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四)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五)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省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省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国际间的慈善援助活动。

(六)经山西省民政厅批准,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非盈利机构,并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筹措慈善资金。

(七)组织慈善宣传和业务培训,普及慈善意识,弘扬慈善文化,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符合山西实际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八)指导单位会员,促进省内各地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山西省慈善总会的权力机构及执行机构: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其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其决议;驻总会机关的常务理事组成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西省民政厅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理事会任期五年,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授予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称号。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提案和报告。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聘请顾问;授予特邀理事、荣誉理事称号。

(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

(六)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

(八)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驻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专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会长或委托的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执行委员会会议由会长或委托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部、室正、副主任的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五)决定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山西省慈善总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会长可委托其他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

第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并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应。

(一)依照《章程》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监督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向登记机关、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向社会公布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五)本会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领导机构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为专职。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西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山西省民政厅同意后任职。

第二十一条  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参加重大捐赠活动。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行政经费以及慈善项目管理经费来源:

(一)创始基金增值部分。

(二)会费。

(三)行政经费专项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捐赠款利息。

(六)兴办实体的收入。

(七)从非定向捐赠款中提取10%。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捐赠者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监事会成员非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不享受本会任何报酬。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西省民政厅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山西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西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经山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山西省慈善总会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山西省民政厅,经山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本章程于2011年11月23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山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山西省慈善总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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