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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慈爱阳光班”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吕梁市慈善总会“慈爱阳光班”项目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慈爱阳光班”是慈善机构与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学校共同开展的一个慈善项目。其宗旨是: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特别困难的在校高中学生,使他们得到社会的关爱,顺利完成高中阶段学业。

第三条:“慈爱阳光班”原则上采取分散插班形式,每人每学年资助人民币2000元,用于保障学生必要的生活、学习开支,资助时间为三年。

第四条:“慈爱阳光班”的出资模式:由山西省慈善总会全额出资。

第五条:山西省慈善总会负责善款筹措;吕梁市慈善总会负责与学校的沟通、交接和监管工作;学校负责教学、管理,并适当减免学杂等费用。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资助对象

当地当年考入贺昌中学的“特困、特优”的初中毕业生。 

第七条:受助学生的具体条件

(一)中考成绩达到或超过贺昌中学录取分数线并被录取;

(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家庭子女、城镇低保户子女、农村低保户、特困户子女、贫困优抚对象子女)。

(三)思想品德优秀。

    第三章  资助金额及付款方式

第八条:每名学生资助金额为人民币6000元,分六个学期拨付,每个学期按五个月计算,每月200元。

第九条:山西省慈善总会全额资助的经费,由市慈善总会在每学期开学前落实到位,并及时拨付学校;省、市(区、县)慈善总会按比例资助或由市慈善总会全额资助的,资助款须在每学期开学前足额到位。

第四章  推荐审批程序

第十条:省慈善总会、“慈爱阳光班”所在市(区、县)慈善会、承办学校三方签订协议书,按照有关条款,各司其职。

第十一条:市(区、县)慈善总会、承办学校应在每年4至6月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慈爱阳光班”的招生对象、资助条件、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本着自愿的原则,中考成绩公布后,要求受助学生本人先向承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向校方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或家长书面申请书;

(二)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并经上级人民政府或市(县)民政局审核确认的家庭经济状况特困证明;

(三)当年中考成绩复印件、初中毕业操行鉴定。

第十三条:公示、核实。承办学校应会同市(区、县)慈善组织,根据申请者提供的材料,确定初选名单,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在确定资助名单时,应按资助人数多10%备选,备选对象不公示。慈善组织应及时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家庭经济情况。

第十四条:贺昌中学会同慈善总会根据公示和调查情况,确定最终资助名单,上报市慈善总会批准。公示期间被群众举报的申报对象,经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其特困情况不属实的,取消其受助资格,由备选对象递补。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慈善助学资金由“慈爱阳光班”班主任监督使用。

受助学生每月200元资助款必须在月初及时发放,其中150元用作生活补贴,直接由学校打入食堂IC卡上,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其余50元发给学生,在班主任的引导下,用于学生学习、生活用品等开支。班主任应掌握了解学生资助款使用情况,每学期末报告所在吕梁市慈善总会。

第十六条吕梁市慈善总会要监督资助款使用情况,每年向省慈善总会书面报告一次。挤占、挪用、贪污、私分资助款的要严格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受助资格的取消或变更。

受助生在受助期间发生以下情况者,贺昌中学要会同市(区、县)慈善组织核实,并报市慈善总会,经核实后,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情节,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受助条件者;

(二)学生在受助期间,因违纪、违法,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或法律制裁者;

(三)学生学习成绩严重下降,每学期学习成绩有两门以上学科不及格,或连续两学期有不及格学科者;

(四)学生受助期间,其家庭经济状况有明显改善,不需要资助可以顺利完成学业者; 

(五)其他特殊原因,需取消受助资格者。

第六章  管理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开办“慈爱阳光班”是一项民心工程,不仅关系着全市慈善事业的公信度,也关系到各地教育部门、承办学校的形象,各合作单位要按照协议规定各司其职;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条件、按程序办事;要接受社会监督,杜绝营私舞弊现象发生。

第十九条:“慈爱阳光班”的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必须挑选具有奉献精神、业务能力强的优秀教师担任;根据教学的需要,可以结合学生特点,适时分设文理科;贺昌中学要单独建立受助生档案; 每学年结束后,学校要在9月15日之前报送《贺昌中学“慈爱阳光班”学生情况汇报表》、班主任和学校的专题工作总结等材料给合作方。

 第二十条:“慈爱阳光班”实行动态管理。市(区、县)慈善总会要有专人负责与贺昌中学保持经常联系,及时发现并解决助学过程中的问题;市(区、县)慈善总会以本管理细则和合作协议为依据,每学年对贺昌中学、当地慈善组织进行考核。对违反本办法、不履行协议的(区、县)慈善总会、贺昌中学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拒绝整改的,终止合作,并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市慈善总会有权追索资助款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吕梁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吕梁市慈善总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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