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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慈善总会资金社会募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资金社会募集工作,扩大慈善资金社会募集者队伍,充分调动社会募集者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吕梁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会募捐部负责资金社会募集的组织实施。慈善资金社会募集者是指志愿为本会募集慈善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他们是本会与捐赠人之间的中介和桥梁,其主要工作为动员、联系社会各界,筹募慈善资金。社会募集者不直接参与善款交接。

第三条  凡自愿参加我会募集资金者,必须先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明,经本会审查批准,签订协议,发给委托证(书)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条  严禁慈善资金社会募集者私自冒用慈善总会名义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或从事营利性活动等开展与慈善宗旨相违背的活动。

第五条  本会每年从社会募集者募集的非定向慈善资金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付社会募集者募集过程中必需开支的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宣传策划费以及表彰奖励等必须的支出。

第六条  资金募集者必须与本会密切配合,积极宣传本会宗旨,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  募集各类物资的,参照本办法,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不适用本会专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本办法由吕梁市慈善总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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