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救助专项基金,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吕梁市慈善总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专项基金”是指吕梁市慈善总会利用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而设立,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总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国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均可向吕梁市慈善总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
第四条 专项基金最低限额为30万元人民币,由捐款人和吕梁市慈善总会派代表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 专项基金享有冠名权,但该专项基金名称必须冠以“吕梁市慈善总会”名称,对外一律称“吕梁市慈善总会某某基金”。
第六条 严格基金捐赠程序,捐赠方与吕梁市慈善总会应就基金的数额、用途、期限、使用方向、管理方式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专项基金捐赠款到账后,吕梁市慈善总会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收据,并颁发捐赠证书。
第八条 专项基金在吕梁市慈善总会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科目,按照基金设立宗旨和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法人性质,不能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九条 专项基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
第十条 吕梁市慈善总会专项基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部)行使对基金的日常管理职能。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1、每年3月底前向总会提交各专项基金的项目建议、年度收支预算,经总会审核批准后统一纳入总会预算执行。
2、加强对专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季度收集一次有关资料,建立健全相应的基础台帐。
3、每年对各个专项基金进行分析,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理、有效。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民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须符合总会宗旨,尊重捐赠人意愿。如需改变用途,应征得捐赠方同意后方能使用。总会和捐赠人均有权否决不符合基金设立宗旨的项目和预算。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由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使用申请、实施方案、预算报告,经总会批准后实施。项目完成后提出基金使用情况及决算报告,以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总会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捐赠人向总会捐赠,享受国家及市有关部门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吕梁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吕梁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