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吕梁市慈善总会资金、物资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吕梁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金、物资来源
(一)接受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
(三)组织义演、义卖募捐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四)兴办慈善实业收入;
(五)创始基金增值部分;
(六)会费;
(七)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条 资金、物资的募集
(一)募集原则。开展慈善资金、物资募集必须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募集工作要与宣传社会爱心相结合,要取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二)募集方式。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捐赠;通过开展义演、义卖及专项活动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募集。
(三)募集接收。凡参与捐赠的个人、企业、机构、团体,均颁发慈善捐赠荣誉证书、纪念章等。凡愿意捐助30万元和5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个人、企业、机构、团体,可以分别授予“吕梁市慈善总会创始人”及永久理事和“吕梁市慈善总会创始会员”及永久会员称号。
(四)募集手续。捐赠的具体联系工作,由本会募捐部负责,接受捐赠的款、物由本会财务部办理手续,向捐赠者出具接收款(物)凭证、颁发荣誉证书等。举办大型义演、义卖、募捐等慈善活动的收入要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五)募集发放。市慈善总会对募集款(物)严格做好登记、发放、交接工作。对捐赠者有意愿的,总会可与捐赠者协商后提出分发方案,举行公开发放仪式。
(六)募集公示。总会对慈善捐款者不论数额多少(除本人不愿公开的外),均予以公示、表彰。
第四条 资金、物资使用原则
(一)总会资金按开办费、创始基金、专项基金、行政管理经费和社会善款五个方面单立科目,单独核算,严格按规定的使用范围支出。各项经费当年结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慈善资金、物资必须全部用于符合总会宗旨的慈善救助和慈善公益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和私分。
第五条 资金、物资使用范围
(一)慈善救助。符合《吕梁市慈善总会章程》规定的赈灾救助、扶贫济困、安老抚孤等慈善救助活动。
(二)应急救助。对孤老残贫等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的生活、教育、急重病医疗等进行康复的资助及对突发性灾难的救助。
(三)专项项目。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定向实施的慈善项目。
第六条 审批程序
(一)如无特殊情况,总会办公室、项目部每年应将上年度资金、物资使用决算报告提交理事会审核通过,并编制第二年度资助项目预算计划,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总会内设办事机构按计划督办实施。
(二)捐赠的定向善款及不定向善款的分配,由总会执行委员会按理事会批准的项目审定。
第七条 资产管理
(一)配备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独立会计核算。
(二)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物资收支情况,接受民政、审计等政府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各界、捐赠人和会员代表的监督。
(三)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受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四)建立慈善救助档案。
第八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吕梁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通过执行。
(二)本细则解释权属市总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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