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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吕梁市慈善总会(英文名LVLIANG  CITY CHARITY FEDERATION 缩写为“LLCF”)是由热心吕梁市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吕梁市

第 二 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吕梁市民政局,接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 三 条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特别困难的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 四 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爱心救助,发展慈善事业”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慈善基金及各专项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工作;接受、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国内外慈善组织和人士及其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和开展国际间的慈善交流和援助活动。

(七)兴办发展慈善事业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

(八)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符合吕梁市实际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九)指导单位会员,促进本地区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吕梁市慈善总会的权利机构及执行机构: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其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其决议;驻总会机关的常务理事组成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理事会任期五年,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授予荣誉会长称号。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专职常务理事及有关部门兼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提案和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聘请顾问;授予特邀理事、荣誉理事称号。

(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

(六)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理事会决定。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

(八)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驻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专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会长或委托的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执行委员会会议由会长或委托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部、室正、副主任的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为专职。

第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会长需报市委批准,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报市委组织部批准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会长需报市委批准,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报市委组织部批准后任职。

第十九条  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捐赠活动。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各部室正、副部长(主任)人选。

(五)会长交办的其它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本会设立创始基金,创始基金原则上不得动用,利用其孳息和当年捐赠资金作为每年的活动经费。其使用范围是:

(一)本会宗旨规定的各项慈善活动和事业支出;

(二)本会的办公费用及工作人员工资、补贴等;

(三)其他方面需要支出的费用。

本会对捐赠者明确指定的慈善项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  本会行政经费以及慈善项目经费来源:

(一)创始基金增值部分。

(二)会费。

(三)行政经费专项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捐赠款利息。

(六)兴办实体的收入。

(七)从非定向捐赠款中提取10%。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配备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建立严格的监察制度。监察委员会监督项目运作和资产管理、使用的全过程。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捐赠者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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