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吕梁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接受和实施定向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会依照《吕梁市慈善总会章程》规定,积极争取海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自愿定向捐赠。
第三条 定向捐赠是指根据捐赠方的捐赠意愿,为特定的对象进行捐赠和资助而实施的慈善活动,是慈善捐赠的一种形式。
定向捐赠分为两种类型:捐赠方约定用途并约定捐赠对象(以下简称“对象捐赠”);捐赠方约定用途但未约定捐赠对象(以下简称“用途捐赠”)。
第四条 定向捐赠遵循合法、自愿、无偿的原则。
第二章 定向捐赠方的要求
第五条 捐赠方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合法的、有处分权的财产,并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及时办理所有权移交手续。总会接收定向捐赠的财产主要包括:现金,支票,汇票、物资等。
第六条 捐赠方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以及捐赠对象,必须符合总会章程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对象捐赠情况下,由捐赠方负责提供指定捐赠对象的相关资料,确保捐赠对象符合《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捐赠方承担。
第三章 定向捐赠财产的接收
第八条 总会接收定向捐赠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双方就捐赠金额、捐赠用途、捐赠对象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前期沟通,达成捐赠共识;
(二)双方共同商议确定捐赠协议的相关内容,并签署定向捐赠协议;
(三)办理捐赠财产的交接;
(四)总会向捐赠方出具专用捐赠收据;
(五)总会将受赠财产登记入账。
第九条 收到捐赠财产后,总会在5个工作日内向捐赠方开具专用捐赠收据。
第四章 定向捐赠财产的使用
第十条 总会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严格履行定向捐赠协议的内容,及时将捐赠财产使用于捐赠方约定用途和捐赠对象。
第十一条 为确保定向捐赠的时效性,提高总会工作效率,定向捐赠项目原则上在会长办公会通过即可,不再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因项目执行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总会承担。但总会有保留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权利,具体费用额度和提取方式由双方协商决定,并在定向捐赠协议中体现。
第十三条 定向捐赠范围有:紧急赈灾(国内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贫困农村慈善产业扶贫、公益环保、助医、助孤、助残、助老、重大疾病救助、文化教育等其他公益慈善发展项目。
第十四条 在捐赠项目的实施中,受赠对象要定期向总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总会负责将定向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向捐赠方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吕梁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