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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冠名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为适应鼓励社会捐赠的需要,吕梁市慈善总会设立冠名慈善基金(以下简称冠名基金)。

为规范冠名基金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者(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下同)、受赠者(吕梁市慈善总会,下同)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冠名基金合理使用和长效运营,促进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冠名基金的来源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市慈善总会捐赠资金用于安老扶幼、助学助医、助残济困、扶贫赈灾、慈善文化、公益环保、社会工作等各项慈善公益活动,可设立冠名基金。

二、冠名基金的形式

  1、直接捐赠:捐赠者一次性或分期直接向吕梁市慈善总会捐赠资金。额度不限。

  2、留本捐息:基金本金由捐赠人持有,捐赠者与吕梁市慈善总会就冠名基金的本金数量、增值率、用途、期限和管理方式等内容签订协议,双方必须履行捐赠协议,如期实施承诺的内容。原则上留本捐息起点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三、冠名基金的使用、监督与撤销

  1、捐赠者与市慈善总会就冠名基金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使用、监督管理方式等内容签订书面协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吕梁市慈善总会对资助项目筛选、资助金额、资助形式等有最终决定权。

  2、遵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0号令)的规定,冠名基金总额的3%-10%作为该基金的运作管理经费,包括用于救助项目的宣传、实施等运作费用。

  3、冠名基金由吕梁市慈善总会建立单独财务科目,每年度接受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接受捐赠者和社会各界监督。

  4、设立每个专项冠名基金时由捐赠者与吕梁市慈善总会根据本管理办法原则签订捐赠协议。如有必要,另行制定该冠名基金管理办法。

  5、专项冠名基金可按约定条件终止,经专项审计后,出具清算报告。该基金余额由用于与原公益项目相近似的项目,或者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慈善基金。捐赠人违反本管理办法及捐赠协议时,慈善总会有权撤销该冠名基金。

四、冠名基金的实施程序

  1、捐赠者向市慈善总会提出冠名基金的项目申请报告,包括基金设立方式、受助方向等。

  2、市慈善总会按照冠名基金管理办法审批后,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冠名基金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使用、监督管理方式等内容。

  3、市慈善总会按照实际到帐金额开具慈善募捐专用的收据凭证;市慈善总会有权实施监管并按规定获得资助款项。

  4、捐赠者持市慈善总会开据的捐赠收据可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5、市慈善总会按协议实施救助,并反馈实施救助的情况。

  6、市慈善总会评估基金运作情况和效果,向社会和受益人公示宣传捐赠者的爱心善举,并给予捐赠者多种形式的褒奖和荣誉表彰。

五、附则

  1、冠名基金是一项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光荣事业,捐赠者和慈善总会应当履行冠名基金的管理职责,诚实守信,践行承诺,维护冠名基金的良好信誉,扩大慈善救助的社会影响。

  2、该冠名基金在劝募过程中必须维护市善总会的良好形象和公信力。

  3、未尽事宜,由捐赠者与市慈善总会协商解决。

  4、本办法解释权属吕梁市慈善总会。

    

主办:吕梁市慈善总会 地址: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北川河东路市光荣院4层吕梁市慈善总会 (033000 )
TEL:0358-3378079 FAX:0358-3378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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