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吕梁市慈善资金和物资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吕梁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募集资金和物资的原则、方式和程序
(一)募集的原则。开展慈善募集必须坚持合法、自愿原则,应与宣传人道主义精神、宣传扶贫济困、敬老爱幼、扶弱助残的传统美德,宣传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结合起来,争取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二)募集的方式。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及个人的自愿捐赠;组织义演、义卖(书画等)等形式的专项慈善捐赠活动,向社会进行募集。
(三)募集程序。接收捐赠工作,由本会项目与捐赠部负责。凡以慈善事业名义接收的捐款、捐物,由本会财务部门向捐赠者开具有效凭证、颁发捐赠证书、慈善纪念品和感谢信。举办各种大型义演、义卖(书画)等慈善活动的收入,要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办理相关手续。
二、捐赠形式
(一)一次性捐赠形式:分定向性捐赠和非定向性捐赠。
(二)一次性认捐,分期支付形式:认捐30万元以上,可以一次性认捐,分期支付(每年捐赠不低于10万元)。
(三)设立基金形式:认捐30万元以上,可以在慈善总会设立专项基金,一次性认捐,分期支付(每年捐赠不低于10万元)。
(四)其他捐赠形式。
三、资金、物资来源
(一)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
(二)国内外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赞助;
(三)兴办慈善实业及组织义演、义卖、募捐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四)创始基金增值部分;
(五)会费;
(六)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等。
四、资金、物资的使用原则
捐赠善款、物资,坚持专款(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凡定向捐赠款按捐赠者意愿使用,非定向捐款统筹安排用于资助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和私分。严格接收捐赠手续。凡以慈善事业名义接收的捐款、捐物,均须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有捐赠意向、尚未实施捐赠的,可签署《认捐协议书》。
五、资金、物资使用范围
(一)开展安老、慈孤、扶残、助学、济困、赈灾等慈善救助活动;
(二)按照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三)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慈善公益事业(包括项目建设、改造及设备购置投资);
六、财务管理与监督
(一)慈善资金和物资的运作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帐专户管理;按照合法、安全、有效原则,积极实现慈善款物的保值增值。
(二)慈善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度。年初编制年度资助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计划内资助项目由理事会审批;计划外资助项目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向下一年度理事会报告,年终进行决算,决算情况提交下一年度理事会审议,并通过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募集的资金和物资应及时入帐入库。逾期不入帐入库,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触犯有关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捐赠意向性慈善项目的捐赠人(单位)有权向受赠人(单位)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受赠人(单位)对捐赠人(单位)的查询,要如实及时答复。
(五)研究确定慈善项目和对象,必须自下而上,由慈善基层组织实际调查和科学论证后上报市慈善总会,慈善总会办公会成员有权提出慈善项目和慈善对象建议,总会在综合慈善基层组织上报材料和办公会议意见后分解确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总会要在监事会监督下实施拨款和发放手续,在属地上墙公布,并跟踪督查。
(六)慈善总会项目和对象一般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七)对于临时应急救灾,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调研中提出的慈善对象,只要符合慈善宗旨,总会应及时召开会长办公会研究实施。
(八)慈善资金物资的募集、运作、发放、管理除接受本会监事会的监督外,接受审计、财政、民政、银行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核查、监督,并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七、 附则
(一)本办法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办法解释吕梁市慈善总会。
(三)本办法未尽事宜,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补充完善,经批准后与本办法一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