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介绍 | 慈善要闻 | 慈善项目 | 慈善基金 | 慈善文化 | 慈善人物 | 总会制度 | 政策导航 | 总会公告 | 慈善募捐 |

当前位置: 首页>总会制度


吕梁市慈善总会救助管理办法


慈善救助是慈善工作的重要载体,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体现慈善救助的宗旨,规范慈善救助工作,更好的救助我市贫困家庭和生活困难的群众,切实把慈善资金用到急处、用到难处,根据《吕梁市慈善总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原则


(一)“三公”原则。坚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操作,救助对象名单通过网络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但对捐赠者定向捐赠的资金和实物,按照捐赠者意愿实施救助。

(二)“三最”原则。以生活最困难、遭遇最不幸、社会最同情为原则核定重点救助对象,救到急处、难处、实处。

(三)不重复救助原则。凡是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街道(乡镇)、社区(村)及省慈善总会和社会各界已经救助过的困难对象,市慈善总会一般不予以重复救助,尽可能的救助其他更多的困难者;对已接受市慈善总会救助的对象,今后三年内不再重复救助;对同一对象同时符合几种救助项目条件者,一般就高不就低(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四)“量入为出”原则。根据总会年度预算和实际募集善款总额,确定年度救助资金安排,实行宏观总量调控。

(五)实施“项目”、群体救助原则。吕梁市慈善总会作为市一级综合性慈善机构,原则上不直接对特殊困难者个体实施慈善救助,而是对某一区域或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特困对象进行群体救助。

(六)助困不助懒、扶贫更扶志原则。慈善救助应把募集来的宝贵资金用在真正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身上,不能滋长困难群体的依赖心理,应教育帮助他们以劳动立身,靠劳动致富。

二、救助范围


(一)本市辖区内的特殊困难群体和个人;

(二)本市辖区内的赈灾及本市辖区外的赈灾互助;

(三)非本市常住户口且情况特殊者,须经本会专题研究决定。

三、救助对象


(一)凡我市公民经政府、单位、社区(村)帮助后仍有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仍特别困难者;

      2、对社会做出过重大贡献,现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

3、特困家庭子女,孤儿读书缴纳学费有困难者;

4、因患严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者;

5、由于天灾、人祸等突发事件,造成生活特殊困难者;

6、孤寡残生活特殊困难者;

7、其他符合慈善资助条件的特殊困难者。

(二)市内需要资助的公益性、福利性社会事业或设施。

(三)特殊情况下需要资助的市外慈善组织和其他公益性组织。

四、救助内容


(一)专项救助

1、助残。重点实施项目救助,如治疗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修正手术等。

2、助学。原则上只救助全市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的在校高中生、大学生。特殊困难家庭是指近期遭遇天灾人祸的困难家庭。大学生就读大学必须是教育部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院校。

3、助医。对已参加或享受相关医疗保险或政府(民政)部门实施的救助后仍无法解决困难且无工作单位的大病患者(如癌症、白血病等)。

4、助孤。户籍在本市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在校学生(不包括职高、中专、技校学生):

①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两年以上者;

②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终生失去劳动能力者;

③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组家庭无经济往来者;

④原弃婴被领养,领养者死亡或失去劳动能力者。

5、助老。原则上只救助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且无儿女赡养生活特别困难的老人。

6、助灾。主要包括洪涝、干旱、冰雹、地质灾害等突发性事件的救助。

(二)定向救助。按捐赠者意愿实施,但必须符合本会救助宗旨和受助对象条件,经本会调查核实后方可实施救助。

(三)政府要求慈善机构实施的救助项目。

(四)其它救助。包括突发紧急事件救助等。

五、救助资金来源


(一)市慈善总会创始基金产生的利息。

(二)创始基金以外每年新增加的慈善捐赠。

(三)有关组织、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我会建立的慈善冠名救助基金和专项救助基金。

(四)各级慈善组织和政府、相关部门划拨的救助金。

(五)社会各部门、单位和各界人士捐赠的救助金。

(六)上级和兄弟总会支持的救助金。

(七)港澳台、海外侨胞、海外华人,国际组织捐赠的救助金。

(八)其他捐赠的救助金。

六、救助形式及途径


救助途径和方法坚持多样化、多渠道、突出重点。采取项目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专项救助与经常救助相结合;总会自行救助与部门联合救助相结合;现金救助和物资救助相结合;动员社会各部门、单位和各界人士结对救助和委托各县(市、区)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救助相结合;总会同各部门、单位及各界人士联合出资开展救助与各部门、单位及各界人士独资开展救助相结合;逐级申报救助与电话申请救助、网络申请救助相结合进行。救助要简化程序,及时有效,方便困难群众。并以现金救助为主,物资救助为辅,物资救助主要用于定点的救助。

七、救助的一般标准


为体现市慈善总会在社会保障中拾遗补缺和适当补助的性质,更好地鼓励各类困难对象自强自立,增强生活的信心,总会将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及慈善资金筹集情况,确定救助标准:

(一)对于经政府、单位、社区(村)帮助后仍存在的单纯生活困难者,每户(人)救助标准为500—1000元。

(二)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家庭生活困难者,每户救助标准为1000—2000元。

(三)困难家庭子女读书缴纳学费有困难者,对考取大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儿和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经济原因特别困难而无力上学的子女,对其学费给予一次性资助。

高中生、中专生每生资助不超过1000元。大学生根据当年高考成绩上本科线、专科的不同,凭录取通知书本科生资助3000元;专科生资助2000元。

(四)因患严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所用医药费在10万元以下的,每户(人)救助标准3000—5000元;所用医药费10万元以上的,每户救助标准5000—10000元(专项募集和定向救助的除外)。

(五)由于天灾、人祸等突发事件造成特殊困难者,每户救助标准一般为5000元以下,最高不超过1万元(专项募集和定向救助的除外)。

(六)扶老助残。原则上根据需要与可能,按会长办公会研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设定的重点项目进行批量救助或定向救助。

(七)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可以对特殊对象的救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八)本会其他临时性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自救能力强弱酌情救助,救助标准经会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八、救助程序


(一)申请方式及受理

1、凡集体要求救助的,由该单位直接向市慈善总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慈善总会核实是否救助;

2、凡个人要求救助的,由困难户本人填写“吕梁市慈善救助审批表”,并附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低保证、残疾人证、特困职工证复印件(因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还需附住院发票等有效证明的复印件),经村(居)委会、街道(乡镇)、区县分会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市总会。

3、以项目形式救助的,按项目要求程序实施。

4、其他证明材料。如申请助学的,需提供入学通知书;申请助医的,需提供医院确诊证明、入住院费用依据,交通事故提交交警部门的事故处理意见;申请助孤的,需提供两年以上找不到父(母)的证明、无经济往来和终生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由户籍所在村或社区出具,镇乡街道调查核实后盖章);申请助老的,需提供无经济来源、无儿女赡养等证明。

5、各种书面材料均须出具人或单位签字盖章。

(二)调查核实

原则上每个救助对象都要进行调查核实,使真正的困难对象得到救助。各村(居)委会、单位把好调查的第一关,乡镇(街道)、区、县相关部门认真审核,市总会视情况进行核实或抽查。

市总会与各企业、省级慈善总会、县(区)级慈善总会以项目合作的形式进行救助的,经本会救助部初审后,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直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委托志愿者以及所在地的慈善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凡直接来人、来函、来电要求本会救助的或者由上级转来要求救助的信件,本会救助部经初审后,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直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委托志愿者以及所在地的慈善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后,经村(居)委会签注意见、街道(乡镇)、县(区)慈善机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本会审批,经总会执委会会议研究确定救助金额和名额。对于救助资金较大的,总会救助部必须亲自调查核实后,才可以提出救助意见。

(三)审批

救助部根据救助可用资金情况,在每年年底或第二年年初编制第二年度救助项目及财务支出预算计划,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年度救助计划、救助项目、资金及名额,连同《吕梁市慈善救助审批表》及相关附件,逐项签批。如救助当年发生严重突发性事件需要预算外追加救助资金的,需经会长会议审定,由会长审批签发,向常务理事会通报。

特殊救助的临时资金,采取集体研究、分工负责的方法。根据上报审批表,由救助部和分管救助工作的副会长签注意见,会长审批。

(四)救助金的发放

一是受助对象到本会直接领取;二是委托乡镇(街道),社区(村)或有关部门代为发放;三是上门送达;四是集体发放。各种发放形式都必须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并签名(盖章)。市慈善总会可对委托区县慈善会,乡镇(街道),社区(村),部门的慈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或不按照总会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资金的,可以及时进行纠正并通报。

九、救助监督


(一)市慈善总会每年将救助情况和救助计划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接受常务理事会监督。

(二)本会会员可随时提出质疑,总会要及时向会员答疑。

(三)市慈善总会按规定采取多种方式公布救助情况,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

(四)市慈善总会对合作对象在实施救助项目过程中的各个工作环节进行检查和监督。

(五)对下拨县(区)的救助资金,由县(区)慈善总会制定年度救助计划,报市慈善总会备案,市慈善总会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

(六)救助对象应如实反映家庭收入和支出情况,不得隐瞒收入或虚报支出,违者一经查出立即追回救助金,并视情节以严肃处理。

(七)各居(村)委会及相关单位对申请慈善救助的申请理由、家庭收支状况等要认真调查,严格把关。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及其他主管部门对其经济状况要深入到家庭认真核实。


十、附则


(一)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吕梁市慈善总会。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吕梁市慈善总会
                                  二0一三年九月二日

主办:吕梁市慈善总会 地址: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北川河东路市光荣院4层吕梁市慈善总会 (033000 )
TEL:0358-3378079 FAX:0358-3378079   
吕梁市慈善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