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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慈善总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和加强吕梁市慈善总会慈善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慈善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救助工作效率,使受助者获得最大的救助效益,加强项目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吕梁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一条 立项原则。慈善总会作为社会救助的重要补充,坚持以人为本,选择慈善项目应该符合《吕梁市慈善总会章程》规定的慈善宗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立项范围。根据总会宗旨,项目立项范围以助残、助学、助医、救孤、济困、救灾等救助社会弱势群体为主。

第三条 立项程序

(一)长期或大型项目的立项程序

1、由捐赠方提出书面申请,内容:申请人申请捐赠项目、物资数量、资金额度、捐赠对象、捐赠时效;

2、与捐赠方洽谈,确认捐赠目标和宗旨

3、进行立项评估

(1)资金援建项目:要组织专家做可行性报告和建设预算方案及选择监理单位。

2)资金救助项目:确定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

3)物资援助项目:要与捐赠方确定物资价值,由捐赠方提供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和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批准文件。通过评估确定援助物资的价值,保证援助物资的质量安全。

4、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及时与县(市、区)慈善机构联系,考核确定项目具体实施执行单位;

5、根据立项评估撰写《项目实施方案》;

6、拟定《项目合作协议书》。

(二)一次性捐赠项目立项程序:

1、根据捐赠方提出的书面捐赠意愿确定项目

2、为确保项目的实施,慈善总会或受捐方必须与捐赠方正式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应有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宗旨、项目救助对象、项目受益人数及预期效果、项目资金来源及额度、项目起止时间、项目执行单位(含合作单位)、项目实施、项目监督。

第五条 项目立项审批。《项目实施方案》经分管副会长初审通过,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 项目实施要按照协议和实施方案进行,要严格遵循救助程序,坚决杜绝违规操作。严格按照善款使用审批权限办事,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实施救助必须坚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严禁徇私舞弊。各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项目专业化管理,凡立项的慈善项目均实行专业化管理,确定项目负责人员承担项目的管理和执行,负责项目受助人情况的调查核实、制定项目计划和服务管理、监督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项工作。
    第八条 救助类项目,申请救助人必须符合项目宗旨和该项目救助条件。申请项目救助人员须递交救助申请书(申请信)、低保证复印件、医院的病情诊断复印件、各地慈善会(办事处)或所在地政府(单位)的证明以及调查意见等该项目方案所要求的要件。项目部审核后由分管副会长审,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九条 项目实行资金专项管理,所有项目的经费都必须进入总会账户,项目款项要专款专用;在实施过程中要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被救助单位或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对拨付善款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现象应及时予以纠正。

根据项目协议提取的项目管理费要严格按照协议规定使用。
    第十条 项目计划管理。为使项目严格有序地开展,慈善项目立项后,由项目具体负责人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各部门主任负责监管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年度计划实施项目。由项目具体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用款计划,报管副会长、会长批准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结束后,应完成项目资金财务决算,各部门审核后报总会会长并向捐赠方反馈。

 

 

                第四章  项目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跟踪监督。建立项目跟踪监督机制,各部门要采取抽查、调研等形式及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 捐赠方监督。各部门要指导项目负责人根据各项目进展情况,定期作项目进展分析报告,每年度作一次项目执行报告情况,随时接受捐赠方的监督。

第十三条 社会监督。总会开展的慈善项目,立项后均采取公示制,在媒体上、网络上公布。所有的救助项目从项目立项到服务管理全过程都采用科学化、社会化的运作方式,构建开放式的工作格局,实行公开、透明的运作与社会化的监督有机结合,增强社会透明度。

第十四条 审计评估。总会慈善项目每年接受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监督;各部门组织对项目执行人的项目评估监督。项目评估分项目中期评估和项目结束后的最终评估。项目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执行情况评估;2、项目效果和社会效益评估;3、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评估,并据此写出评估报告。

 

 

               第五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须单独立账,指定专人负责款项的管理,严格按照《慈善公益项目协议书》中的约定和项目预算表,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的内容全部完成时,实际经费使用额度超过资助额度的,超出的部份不予追加。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的内容全部完成时,实际经费使用额度少于资助额度的,即有资金结余的,应将结余资金退回本会。若项目单位有意将项目经费用于其它用途,须书面报告本会并经确认后,方可实行。

 

 

               第六章  项目的监管

 

第十八条 项目的监管包括跟踪调研、项目审计和项目评估等。市属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市会进行监管;市、区两级配套资助的项目由各区县分会为主进行监管,市总会可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本会将定期进行跟踪回访,了解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单位,须定期向本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附相关资料。可邀请我会工作人员参与部分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一条 资助项目的内容全部完成后,项目单位应主动、及时地与本会联系。本会将组织安排项目专项审计工作。         获资助金额为十万元以上的(含)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行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递交至本会。 

第二十二条 资助项目的内容全部完成后,项目责任人应向本会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并向本会提供项目的图片、档案、记录、录像等项目资料。

 

 

                第七章  责任追究违约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违反与本会签订的《慈善公益项目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条款的,我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及协议中约定的责任条款追究项目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本会将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采取责任人负责制。一旦发现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情况的,本会有权追究项目责任人责任,并撤销资助,追回资助款。

第二十六条 本会将根据项目监管的结果建立诚信档案,违约违规情节较轻的项目单位,次年不得申请本会资助。违约违规情节较严重的项目单位,将永久不得申请本会资助。相关违约违规情况我会将通过相关媒体予以公告。

 

 

                第八章  项目档案

 

第二十七条 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档案要坚持每年进行一次分类整理,归类建档,一项一档。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料归档范围包括:项目救助申请、立项报告、项目协议书、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项目预算和项目结算报告、项目评估报告等相关的文字资料和音像资料。

第二十九条 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项目档案管理人员要坚持归档登记和借阅登记制度,对借出的档案及时催还,以保证项目档案的安全。

第三十条 签订后的项目合作协议书复印件交财务部门,主件交项目部,由项目部按协议书监管实施。项目全部结束后,项目资料交由办公室存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吕梁市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4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吕梁市慈善总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办:吕梁市慈善总会 地址: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北川河东路市光荣院4层吕梁市慈善总会 (033000 )
TEL:0358-3378079 FAX:0358-3378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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